近日,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件。被告人張某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
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霍省某、霍亞某伙同王某在汝州市臨汝鎮東營村東營加油站對面租賃房內開設非法加工窩點,安裝機器設備并雇傭十余人加工制造印制有注冊商標“百年某某山”標識的假酒盒。制作成的酒盒裝箱后以每箱6個14元的價格通過物流發往北京銷售給張某,張某加價后再以每箱17.5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2016年2月7日至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張某通過銀行卡、微信向霍亞某共計支付貨款2787200元,其銷售假酒盒的總金額3484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我國相關法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